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徽省**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本市庐阳区沿河路一饭店内一包厢宴请朋友及被害人王某某。21时许,部分同席人员先后离开,21时36分,王某某自感醉酒、行动不便,便通过同桌杨某某的电话联系未婚夫李某某来酒店接其回家。之后,王某某自行到酒店卫生间呕吐,颜某某紧随其后进入女卫生间,其见王某某跪在马桶边呕吐、意识不清,遂强行脱去王某某的裤子,对其进行猥亵。
21时50分许,李某某到达酒店,经询问得知王某某在卫生间,遂打开女卫生间门,见王某某神志不清跪在马桶边,其裤子被脱到膝盖处,裸露下身;颜某某亦裸露下体,双手从后面抱着王某某。李某某愤怒之下挥拳殴打颜某某,将其面部打伤流血。之后,李某某将王某某扶到饭店包厢,并将颜某某控制在包厢内,后报警。22时许,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颜某某抓获归案,并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物证送检。
2020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颜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否认犯罪事实。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mg/100ml。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显示:被告人颜某某阴茎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某、颜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抓获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证人权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6.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暴力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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