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人,户籍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永春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春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颜某某为他人在名称为“台湾房屋”的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发展下线林某某并提供结算,经查,其提供给下线林某某的代理账号cha8185(88)共接受赌博投注人民币10084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网页报表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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