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10月22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2000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颜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等方式接受林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鲍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及黄某某、苏某甲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投注数额合计人民币305800元,并根据开奖结果赌输赢。2020年8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归案经过报告书、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账号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统计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鲍某某、黄某某、苏某甲、吕某某、苏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显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