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住定西市安定区******巷子内自建房。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无故到定西市安定区**宾馆闹事,在被该宾馆保安张某某劝离过程中,颜某某不听劝阻对张某某进行撕打,并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屏、人证核验平板、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及店内冰柜柜门玻璃、吧台大理石等物品损坏,且用花盆砸向吧台工作人员吴某某。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为人民币3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3890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颜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刚
检察官助理:骆洨锐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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