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2********,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新田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栋**号。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颜某某因“韦姐”(身份不明)介绍担任嘉某某**大酒店四楼洗浴中心经理职务。2019年底,被告人颜某某接收了该洗浴中心的经营管理权。该洗浴中心有128元和380元、480元的两个套餐,128元是正规服务,两个套餐均有性交易服务。洗浴中心从128元中提取64元,从380元的套餐中提取180元,从480元的套餐中提取200元。
颜某某负责接待上门的顾客并将顾客带入房间,后通知“小姐”进入房间跟顾客谈服务项目和价格。顾客选中服务项目后,将嫖资转给“小姐”,“小姐”再将收到的嫖资转给颜某某。颜某某收到嫖资后,不定时地将“小姐”所得部分发给“小姐”。2020年5月22日,天禧大酒店四楼洗浴中心被嘉某某公安局查获,并当场抓获卖淫女6人,嫖客5人。
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06月17日到嘉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5.讯问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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