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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乡区********号。2019年1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9月27日,被告人颜某某两次替程某某、陈某某购得冰毒、麻果后,容留两人在其位于东乡区******组的住处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颜某某替陈某某购得冰毒、麻果后,容留陈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物证手机照片;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量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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