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多次叫吸毒人员林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在其位于阳东区塘坪镇上村村委会康村附近自家鱼塘屋容留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9日18时左右,被告人颜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苗某某自家鱼塘屋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7月10日8时左右,被告人颜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苗某某自家鱼塘屋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7月11日10时左右,被告人颜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苗某某自家鱼塘屋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7月12日13时左右,被告人颜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苗某某自家鱼塘屋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毒品来源查处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2.证人林某某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已触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良鹏
检察官助理:谭丽敏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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