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99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号,在京无暂住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望和桥入京承主路出京方向匝道处,因驾驶车辆交通违法被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拦截处罚。后被告人颜某某辱骂现场执法交警刘某某,并从民警刘某某手中抢夺处罚单据、驾驶本,致其“右手无名指裂伤”(不构成轻微伤),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颜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华玲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出租房内。
2.预审卷3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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