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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颜某某以每套(包括银行卡、U盾、关联手机卡)600元至15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向蒋某某(另案处理)、滕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粟某某等人收购银行卡共计43张,并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卖给“阿某某”赚取差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瑶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1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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