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颜某甲,绰号“后生”,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颜某甲到**镇**村**组“虎形里”地段的荒田清理已干枯的茅草以便种植西瓜。下午15时许,被告人颜某甲用随身携带的绿色一次性打火机将上午清理的茅草点燃焚烧,并用从家中带来一个水桶至水渠旁装水,以防止火蔓延至**村**组“后背岭”山场上。约十分钟后,因突起大风,焚烧茅草的火随风势迅速蔓延至“后背岭”山场上。被告人颜某甲见状后急忙用水桶从水渠中打水灭火,但无法控制火势,火势又蔓延至**村**组“牛头湖”山场内。本次火灾,烧毁了双泉村立新组刘某甲、游某某、刘某乙等村民家的油茶林。
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对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进行测算:“后背岭”、“牛头湖”山场过火总面积4.3公顷,计64.5亩。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颜某甲能主动向村干部颜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面积测算数据》、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明等书证;2.证人颜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游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勘验、指认、提取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未经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审批并申领《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发后,颜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春
检察官助理:谭琦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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