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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加油站**,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楼**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左右,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黑BZA139号蓝色丰田卡罗拉牌小型轿车从**镇**路出发,沿**路、**街、**路行驶至**路与**街交叉路口处,被龙江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71.9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在龙江县******街交叉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宇

检察官助理:董维佳                                    

   2020年6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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