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傅某某从南安市**镇**村村部篮球场出发,往**镇**村**号方向行驶,至2020年6月17日0时8分许,行驶至南安市**镇**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同日0时40分许,民警将被告人颜某某送至泉州成功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

2020年6月17日,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尿检笔录:尿检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莹莹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安市**镇**村**号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