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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颜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苑**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3时06分,被告人颜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B*****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羊区**大道**路跨线桥由东向西下桥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查其血液乙醇浓度结果分别为109.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6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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