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0时18分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七路路口右转时,车辆碰撞到道路隔离护栏,造成车辆、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6±10.5mg/100ml,达到醉酒值。经认定,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颜某某已赔付隔离护栏材料费、维修费共计549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存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设施维修材料付款收费证明、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抓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勘查笔录。5.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颜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系自首,已赔偿事故损失,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检察员: 张 磊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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