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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31岁,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山东省诸城市**镇**村人,现住**村**号,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安丘市景芝镇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6国道与汇泉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绪义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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