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路**号**区**栋**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汽车行驶至本市翠苑路碟子湖大道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颜某某酒精含量为86mg/100ml。随后,交警将颜某某带至江西中寰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检测,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7.31mg/100ml。
同月24日,被告人颜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克刚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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