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3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其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颜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39分许,被告人颜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样本血液乙醇含量为238.38mg /100ml)驾驶一辆粤S05****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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