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2时,被告人颜某某驾驶苏G3****号小型轿车沿绿园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87.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25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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