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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85********,大专文化,系**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区**巷,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区**乡**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宁B****8号小型轿车沿灵武市宁东镇羊场湾煤矿13/14立井采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该路段由东向西马某甲驾驶的宁A****9号小型轿车(车内搭载白某某、李某某、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30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5mg/ml。2019年12月31日,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东交警大队认定,马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1月14日,颜某某向被害人白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当事人违法犯罪查询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贾某某、马某乙、吴某某、林某某、谭某某、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524****)

2.本案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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