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闽H*****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建阳万达广场往五里樟大桥方向行驶,途径嘉禾大道火车站路口等信号灯时车辆发生侧滑,摔倒在地。路口110执勤民警见状遂将其扶起,发现其喝酒,通知交通警察到场处理。当即,交通警察带被告人颜某某至建阳区第一医院抽血检验,然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
2020年1月31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颜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7.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2月2日,建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月5日传唤被告人颜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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