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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成都市**物业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小组,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和朋友在三亚市海棠区林旺一家歌舞厅饮酒,期间其饮用了8瓶啤酒和1杯白酒,当日21时40分许结束后,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L****的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离开,途经海棠区223国道林旺林场路口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颜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华奎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海棠区**小组,联系电话:1520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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