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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巷**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广场西门锦绣纺织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21时31分,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治淮路与沿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经呼气酒精检测,颜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当日22时02分许,民警将颜某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送检。2018年5月9日,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颜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现场测试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关于颜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在现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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