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广丰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晚,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222.08mg/100ml)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广丰区城区往广丰区**街道塘墀社区方向行驶。当日22时3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广丰区**街道塘墀社区塘墀新大桥附近路段时,因醉酒后驾驶,操作不当,注意路面安全情况不够,致使车辆碰撞到同向前方由吴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右侧路外的粤******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1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08mg/100ml。2020年2月25日,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颜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送检血样交接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赣饶鉴[2020]毒检字第A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广字第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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