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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号。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6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颜某某在沭阳县行政服务中心附近委托办假证人员根据编号为(2018)苏1322民初4375号的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伪造了一份民事调解书。经鉴定,伪造的民事调解书上的印章系伪造。

被告人颜某某犯罪后经电话通知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刑二个月至四个月,罚金一千元至两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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