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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10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回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住杨凌区**路**小区,于2014年6月20日因交通肇事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依法逮捕,同年7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18日7时35分,被告人颜某某驾驶陕V****8小型普通客车,沿周某某杨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7KM+2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与前方同方向骑“绿驹”电动车行驶的王某某发生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颜某某一方赔付王某某家属医药费30000元整,安葬费、死亡赔偿金325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物证、现场勘查方面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颜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引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晓楠

2014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9287****。

2、本案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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