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雇用被害人杨某某驾驶浙J7****/浙J****重型挂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出发往浙江省行驶,当日到达四川省简阳服务区,后由颜某某驾驶该车辆;5月2日凌晨,车行驶至重庆市武某区G65包茂高速武某区境内1694KM+895M路段,车辆与道路左侧中央开口活动栅栏发生碰撞后冲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徐某某驾驶的皖KQ****/湘U****重型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被抛出车外受伤、两车受损、皖KQ***/湘U****重型挂车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杨某某经重庆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颜某某向被害人亲属支付45000元。
2019年6月14日,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回复、关于颜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情况的说明及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路试和指认照片、勘验照片、现场笔录、距离测量笔录、驾驶人交换位置车辆、路段拍摄时间比对、通行记录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等笔录;
6.水武高速(G65)5段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代卓男
检察官助理:徐飞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家候审(1366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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