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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颜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从合江县甘雨镇方向沿甘自路往南滩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久村九座房子(小地名)道路处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颜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伟

助理检察员:曾沫涵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家侯审,电话1535128****;

2.侦查卷二卷,证据散页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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