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推销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灌云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12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苏D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灌楚线(235省道)东侧路面由南向北行驶至灌南县硕项湖小学西侧路段,突然向左变动方向过程中,撞击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由嵇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嵇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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