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高某某非法狩猎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厂**,住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厂**,住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10月底至同年11月6日,在位于东洲区新屯河东侧的抚顺**厂后山山上架设捕鸟粘网,使用“鸟诱子”等方法多次非法捕获野生鸟类朱雀等共计20余只。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10月底至同年11月6日,在位于东洲区新屯河东侧的抚顺**厂后山山下其老房子附近架设捕鸟粘网,使用“鸟诱子”等方法多次非法捕获野生鸟类朱雀等百余只。

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野生鸟类(含活体、死体)检材114只鸟均系“三有保护动物”。

被告人颜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鸟类等物品的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东林(2019)动司鉴字352号;4、被告人颜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案件来源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凯黄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