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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刑诉〔2020〕Z1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没有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机关,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因贩卖私彩,于2020年3月2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颜某某认识非法经营私彩的被告人陈某某后,向陈某某提出做私彩生意,并成为陈某某的下线。陈某某同意后,将销售私彩网站的网址、账号、密码提供给颜某某,并让颜某某购买手机、票据打印机等作案工具用于销售私彩。随后,颜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南省澄迈县**镇**村**路**号的茶店内使用上述作案工具接受投注,并依托国家合法彩票“七星彩”、“排列五”的开奖结果确定中奖号码,经营四字直码奖、二字定位奖、三字定位奖等类型私彩。颜某某每周经营三期,每期从其销售私彩的金额中抽取5%的好处费,后通过微信将剩余销售金额转账给陈某某,如当期销售总额不足以支付兑奖金额,则由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兑奖款给颜某某,再由颜某某支付给投注者。经查,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颜某某通过微信将销售私彩金额共计93179元转账给陈某某,颜某某从中获利5000余元。

2020年3月22日、3月24日,民警先后在澄迈县**镇**村**路**号、澄迈县**镇**路附近将颜某某、陈某某抓获,颜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账单等;

3.证人证言: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颜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共同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非法销售彩票,非法销售金额达9317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颜某某违法所得的5000元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仕琨

书记员:王广勃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海南省澄迈县**镇**村**路)、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海南省澄迈县**镇**路);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2部手机、1部票据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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