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颜进全,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
被告人陈奕呈,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街**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路**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上列六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进全、陈奕呈、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陈奕呈在福建安溪结识一名能够操控赌博网站赔率和退币提现的“台湾男子”(另案处理)。该男子授意被告人陈奕呈通过**网以假扮他人身份与女性交友,之后,制造投注赌博网站获利假象,引诱女性到该网站投注,进而骗取女性财物,并提供人民币(币种,下同)120000元用于购买手机、电话卡、微信等。随后,被告人陈奕呈纠集被告人颜进全、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经商议决定共同到宁德市蕉城区作案,并约定骗得钱款共同按表现分配,骗的者可以多分。同年10月底,被告人陈奕呈、颜进全、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租住宁德市蕉城区**广场附近一小区套房,用购买的电话卡注册微信、账号等,添加珍爱网上求婚女性,进行交友诱骗。同年11月2日至同月4日,被告人颜进全以虚假身份在**网上添加被害人赵某某,引诱被害人赵某某到其提供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骗得被害人赵某某411760元。之后,六被告人将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丢弃,逃回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人陈奕呈在安溪县从“台湾男子”处分得赃款260000元,其中被告人陈奕呈、颜进全、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进行分赃后,将剩余钱款作为下次犯罪活动资金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颜进全、陈奕呈、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幢**室继续作案时,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手机12部,现金24753元和笔记本电脑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被告人颜进全、陈奕呈、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颜进全、陈奕呈、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奕呈、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进全、陈奕呈、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4117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检察员: 林 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颜进全、陈奕呈、杨某甲、杨某乙、颜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