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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陆某某等5人滥伐林木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响水县**农场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农场**管理区**大队**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乙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1000元的价格将其承包的响水县**农场**大队**桥东河堤土地上种植的120株杨树卖给被告人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被告人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9日至16日,砍伐并出售上述杨树,分别获利1000余元。经响水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杨树120株,林木活立蓄积为35.883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测量被砍杨树的树桩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颜某某、陆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颜某某、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林业局出具的林木活立蓄积鉴定(勘验)意见;

6.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共同故意实施滥伐林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颜某某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陆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徐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军

检察官助理:孙利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农场**管理区**大队**号,联系方式1866736****;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7625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19519****;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96193****;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94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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