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赵某甲等5人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74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6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人,住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住驻马店市新蔡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66********,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丙、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颜某某、赵某丙、韦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4月10日凌晨,驾驶车牌号为冀R****5的五菱面包车至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万城聚豪工地,乘无人看管之机,采用破坏围墙等手段,进入工地盗取建筑清水新模板约300张,九成新模板约150张;后又于2017年7月22凌晨,至上述地点,盗取建筑清水模板约200张、十字卡扣约1500个、4米长脚手架铁管约700根、1.5米长脚手架铁管约1500根。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7年4月10日,建筑清水新模板价值40元每张、九成新模板价值36元每张,被盗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7000余元;2017年7月22日,被盗建筑清水模板、十字卡扣、4米长脚手架铁管、1.5米长脚手架铁管共计价值人民币约37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颜某某、赵某丙、韦某某、夏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7月2日、14日三次驾驶前述车辆至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第三污水处理厂附近,采用前述手段,分别盗取建筑清水模板200张、200张、100张。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颜某某、赵某丙、韦某某、夏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驾驶前述车辆至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智谷广场工地,采用前述手段,盗取建筑清水模板约90张。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余元。

被告人颜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丙、韦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

2.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颜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丙、韦某某供述

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丙、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超

2017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丙、韦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22页;

3. 随卷移送:车辆信息表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