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颜某某(又名**),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家住云南省永德县******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家住云南省镇康县**镇**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共谋以徒步方式带领熊某某、代某某、吕某某、鞠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卢某某、徐某某(均另处)通过中缅边境小路偷渡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当日13时许,两人带领上述人员途经镇康县南伞镇西陵村时,被巡逻至此的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活动轨迹信息、查获现场卫星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通过徒步方式带领他人偷越国境,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诚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