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5********,汉族,专科毕业,湖南省长沙市**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长沙市**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私自利用其母亲肖某某的登陆账户和密码,从“湖南省全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计生信息5491条,并以每条3元的价格卖给颜某某用于所在公司经营使用。经核实,颜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10551元用于购买计生信息。
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颜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处购买计生信息后卖给尹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其使用,尹某某共支付给颜某某9140元用于购买的计生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并处罚金1万1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并处罚金1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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