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房**号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利用颜某某已注册的青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寻找炒股股民,鼓吹化名“公瑾”的任某某系“炒股大师”,通过虚构其掌握股票交易内幕消息,经常到上市公司调研,能够推荐高额盈利的股票等虚假事实,以收取“弟子费”为由,骗取周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16人共计人民币174168元。赃款挥霍。
案发后,颜某某、徐某某、任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颜某某、徐某某、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任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共计174168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杰
检察官助理:刘芸彤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及补充卷宗一册,共计六百九十九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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