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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张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宿舍**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雷**,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甲(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4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雷某某、张某某、颜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至9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海洛因3次,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各贩卖海洛因2次,被告人颜某甲贩卖海洛因1次。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颜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请其帮忙购买50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双方约定在新邵县银三角地段交易。钟某某收到钱后拼车前往邵阳市张家冲地段在上线“追梦人”(具体身份不详)处以1100元购得约1克海洛因,随后拼车返回银三角地段并将海洛因分成12份。颜某甲到达约定地点后,钟某某将其中5份约0.4克海洛因交给颜某甲。钟某某此次贩卖海洛因获利约34元。

2.2020年8月16日21时许,吸毒人员颜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请其帮忙购买40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双方约定在新邵县银三角地段交易。钟某某收到钱后拼车前往邵阳市北塔区税务局地段在上线何某某(另案处理)处以800元购得约0.8克海洛因,随后拼车返回银三角地段并将海洛因分成9份。颜某乙到达约定地点后,钟某某将其中4份约0.36克海洛因交给颜某乙。钟某某此次贩卖海洛因获利约36元。

3.2020年8月25日,吸毒人员颜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颜某甲请其帮忙购买32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颜某甲收钱后联系上线微信名为“海阔天空”(具体身份不详)的男子求购30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随后颜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按照“海阔天空”指定的位置在新邵县坪上镇“七四煤矿”附近拿到约0.12克海洛因。颜某甲拿到海洛因便驾车返回家中将其分成2份,然后电话联系颜某乙称自己也要分一半海洛因,颜某乙应允并约定在坪上镇筱溪村地段交易,双方来到约定地点后颜某甲将1份海洛因交给颜某乙。颜某甲此次贩卖海洛因获利15元。

4.2020年8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求购1克海洛因,雷某某称海洛因要950元1克,随后双方约定在邵阳市双清区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见面。钟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就以微信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支付雷某某950元毒资,尔后雷某某在上线“猴哥”(具体身份不详)处以850元购得约1克海洛因,然后返回与钟某某见面将海洛因交给对方。雷某某此次贩卖海洛因获利100元。

5.2020年9月2日8时许,吸毒人员颜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请其帮忙购买40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双方约定在邵阳市坪上镇筱溪村一隧道内交易。张某某收到钱后联系上线微信名为“海阔天空”的男子求购35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尔后张某某租乘二轮摩托车按照“海阔天空”指定的位置在新邵县坪上镇“七四煤矿”附近拿到约0.13克海洛因,随后租乘二轮摩托车来到约定地点,钟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后张某某将海洛因交给钟某某。张某某此次贩卖海洛因获利20元。

6. 2020年9月12日8时许,吸毒人员颜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请其帮忙购买25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双方约定在张某某家附近交易。张某某收到钱后联系上线微信名为“海阔天空”的男子求购20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尔后张某某租乘二轮摩托车按照“海阔天空”指定的位置在新邵县坪上镇“七四煤矿”附近拿到约0.1克海洛因,随后租乘二轮摩托车回到家中,颜某乙来到约定地点,张某某将海洛因交给颜某乙。张某某此次贩卖海洛因获利20元。

7.2020年9月16日16时许,吸毒人员颜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请其帮忙购买300元海洛因并要钟某某送到新邵县坪上镇筱溪水电站附近,钟某某同意并称送海洛因需要200元车费同时要求钟某某还欠款300元,颜某乙答应便转账300元给对方并约定余下500元支付现金。钟某某收钱后租杨某某的出租车来到邵阳市北塔区税务局地段,在何某某处购得300元海洛因,随后将海洛因用硬纸盒子装好安排杨某某送到筱溪村地段并约定一共的租车费为150元,同时钟某某要求杨某某在收货人处收款500元,扣除租车费后将余下3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杨某某在开车前往筱溪村的途中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局民警在车内提取到海洛因0.19克,随后杨某某协助民警在新邵县酿溪镇沙湾村地段将钟某某抓获。

8.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的安排下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求购5克海洛因,雷某某称要800元1克,双方约定在邵阳市双清区虹桥附近交易。随后雷某某以750元1克的价格在“猴哥”手中购得海洛因5克,钟某某带领民警来到约定地点便与雷某某电话联系,双方又改在双清区工人文化宫门口交易,雷某某来到交易地点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海洛因4.93克。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海洛因3次,约0.95克,得毒资1200元,获利70余元;被告人雷某某贩卖海洛因2次,约5.93克,得毒资950元,获利100元;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海洛因2次,约0.23克,得毒资650元,获利40元;被告人颜某甲贩卖海洛因1次,约0.12克,得毒资320元,获利15元。

2020年9月16日下午,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金竹山火车站涵洞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随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禾青镇冷水江资氮化工有限公司附近将吸毒人员颜某乙抓获。在颜某乙的协助下,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新邵县酿溪镇沙湾村地段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在冷水江市禾青镇与新邵县搭界的坪上镇筱溪水电站附近将被告人颜某甲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某、雷某某、张某某、颜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颜某乙、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雷某某、张某某、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雷某某、张某某、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海洛因3次,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各贩卖海洛因2次,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被告人颜某甲贩卖海洛因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雷某某、张某某、颜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协助抓获被告人雷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雷某某、张某某、颜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纲

检察官助理:王武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雷某某、张某某、颜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手机肆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拾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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