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14日间,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颜某某在其位于永春县**镇**村**号店面内,通过电话、现场购买等方式接受下线蒋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计人民币907760元,再由被告人颜某某将其接受下线投注的部分金额上报给上线被告人尤某某,计人民币610692元。
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的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六合彩记账本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利用地下“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巧华
检察官助理:孙逊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尤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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