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捕前住任丘市**区**号楼**单元**楼,农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农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建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农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马建永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颜某某通过“辉哥”得知柬埔寨赌场收信用卡之事,并与“辉哥”商定为其办理一套信用卡收取2700元钱。之后,颜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告知二人收他人信用卡倒卖牟利之事。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遂找他人办理信用卡,后交给被告人颜某某。至2019年9月6日,颜某某分两次给“辉哥”邮寄信用卡100套,被公安机关扣押17套。其中颜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17张,马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9张,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颜某某等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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