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甲明,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军埠镇树某某树老校西某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8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明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颜某甲明经预谋抢劫事宜后,于2019年9月19日22时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携带一支塑料玩具手枪,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新寨路口附近,采用持塑料玩具手枪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张某某OOPO牌 R1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上述被抢的手机已追回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户某某;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甲明的某某与辩解;5.普宁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明采用持塑料玩具手枪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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