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颜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工作单位: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21时12分,被告人颜某驾驶车牌号为云******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大理市下关镇泰安路由北向南行驶泰安路/苍山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颜俊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6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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