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文化,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6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颜某某假借中国联通搞活动免费赠送食用油、大米、鸡蛋等礼品为幌子,吸引群众携带身份证前来登记领取礼品,非法采集群众个人身份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被用于办理400余张手机卡,后被颜某某出售给王某非法获利18000余元。非法获利已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秦某玉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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