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昆明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办理了昆明**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出售给朱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颜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非法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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