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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盗窃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颜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宿舍****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组)。被告人颜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颜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颜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南湖新村西门口,将“简艺造型”理发店门把手拽断后,盗走剪刀一把。

    2.2020年6月20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颜某在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路与创业北路交叉口附近,将“思迈健身”会所门把手拽断后,盗走现金100余元。

   3.2020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颜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卫校巷附近,将“曲直空间”理发店收银台内40余元现金盗走。

4.2020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颜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四合路城中花园小区北侧小路边的公共停车位上,利用从路边拾取一块木块使劲敲砸一辆出租车副驾驶车窗,企图盗窃车内财物,但因造成动静过大,担心路人发现,故丢弃木块并离开。

被告人颜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亚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被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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