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颜期传,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西里**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8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4月2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20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期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颜期传到晋江市**镇**号被害人颜某某的家,在一间杂物间实施盗窃时被颜某某发现、控制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颜期传带回安海派出所审查。
2、2020年8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颜期传到晋江市**镇**巷**号被害人林某甲的家中,到二楼被害人林某乙的房间盗窃一个绿色斜挎包时被林某乙发现后逃离现场。2020年8月22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网吧抓获被告人颜期传。
被告人颜期传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期传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期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期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期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期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期传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期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颜期传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清都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颜期传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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