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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颜某,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5********,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颜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颜某、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4 月 26 日、27 日,被告人颜某以 40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宋某某出售苏州工业园区、姑苏区、高新区、相城区、吴中区、吴江区等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量高达1003877 条;2019 年 3 月 19 日,被告人颜某以 3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宋某某出售上海市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量高达 2685253 条。

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获取这些公民信息后,通过微信群添加需要数据的房产中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百度网盘等方式将这些数据多次非法出售给他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苏州、无锡等地的小区业主信息、车主信息和企业家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 

2.2018 年5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苏州工业园区的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量高达 196011 条;

3.2019 年 6 月 9 日,被告人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苏州工业园区湖东片区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量高达 105298 条;

4.2018 年 7 月 4 日,被告人宋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和朱某某出售苏州、无锡等地的小区业主信息、车主信息、企业家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量高达 1264590 条。

被告人颜某、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资料等;

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颜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宋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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