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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意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颜意中,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派出所**社区**间**栋**房,因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5万元,在娄底监狱服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9日提押回新邵县看守所受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意中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上半年,伍某某(已提起公诉)从邵阳县的小煤矿收购部分煤炭,出售给被告人颜意中开办的湖南**煤炭有限公司,2013年下半年,湖南**煤炭有限公司停止向伍某某收购煤炭。伍某某将从湖南攸县**镇**煤矿、邵阳县**煤矿、**煤矿、**煤矿等十余家煤矿购买的煤炭,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户。经联系颜意中,伍某某从上述煤矿以湖南**煤炭有限公司为收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颜意中,颜意中安排公司会计刘某某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额76-85%的比例与伍某某结算税款。

经鉴定,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伍某某共提供给湖南**煤炭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均没有和湖南**煤炭有限公司实际发生交易,涉案税额2812999.61元,价税合计19938727.89元,湖南**煤炭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部门申报予以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同意押回再审的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证明、记账凭证及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湖南**煤炭有限公司税务申报明细查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煤矿税务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刘某某、鲁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颜意中的供述和辩解;

4.共同作案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意中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28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意中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泉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颜意中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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