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颜彤,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3月5日被重庆市沙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彤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颜彤在重庆市渝北区**街**号**花园**单元**-**内,将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余某某,事后通过微信收取余某某所转人民币300元。
2020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颜彤与购毒人余某某电话、微信联系约定交易人民币50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了人民币500元。同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颜彤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43克)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8克)放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曙光男科医院对面一辆长安车车头下面的地上,用微信语音电话告知了余某某,余某某获取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颜彤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彤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颜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彤贩卖甲基苯丙胺0.6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颜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彤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颜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涉案毒品0.61克甲基苯丙胺以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颜彤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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