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07号

被告人颜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组**号。201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颜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金源不夜城时代网咖内,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置于身旁凳子上的一部VIVO IQ00Pro型手机盗走。

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080元。

2020年7月27日,颜某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购机证明、手机盒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抵押回收登记表、抵押登记时拍摄的照片、手机通话截图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检察官助理:朱仙珍

2020年9 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颜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