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被害人瞿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颜某某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11632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以帮助林某某为其儿子李某乙办理**学院大专文凭为由,从林某某处分多次共诈骗33650元;
2.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以帮助瞿某某申请建设沅陵县**加油站、**加油站及从沅陵县**公司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为由,从瞿某某处分多次共诈骗1017000元;
3.2019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颜某某以帮助李某甲为其儿子李某丙办理**学院大专文凭为由,从李某甲处诈骗15000元;
4.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以帮助颜某某所在公司申请沅陵县**消防工程和沅陵县**医院内科大楼消防工程为由,分十六次从颜某某处共诈骗50677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沅陵县**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借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周某某、舒某某、李某丁、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瞿某某、林某某、李某甲、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琼
检察官助理:何晓灵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